假相的现实

很黄很暴力。

以一般的逻辑,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任何缺陷。由cctv发布,一晃而过,中学生,种种的关键字告诉我们这是一篇普通新闻。然而人们仍然议论纷纷。

问题不在于中学生,那么问题便出在CCTV上了。

要让人们不信任一个国家宣传机构需要一点时间。我们同样不会相信广告里华丽的一切会出现在现实里。广告毕竟是广告,他是谎言的代名词。但是新闻不是。

无法辨别的真相,到最后会变成无穷尽的猜疑。如果说信任是国家构建的主旋律,那么这种至上而下的不信任感,虽不至于成为社会崩溃的导火索,但当不信任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,那么这个恐怖的隐患也就成为了社会成长的最大绊脚石。

中国没有冷战思维的禁锢,但有文革的影响。上层建筑对人民的理解,常常在宽容,接受之外,还包含着反叛,谨慎的态度。过于信任自己正统性的同时,就把反对的声音理解为一种推翻。这促使了国家权利的扩张,并且放置于现有法律框架外进行无节制的扩张。这也就是为什么对比其他民族国家的主流民主概念,我们可以发现太多不合理的反人权设置。但是国家却对此一无解释,并且一味孤行。

新兴事物的出现,需要法律及时对其补充,避免空洞。如果存在无争议的守则的话,这种补充应该是顺利且平滑过渡的。但是如果社会共同坚守的理念不存在的话,那么这种过渡,就可能变成极富争议的行为。

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中。“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、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的规定。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。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:”以及子栏目“(九)危害社会公德,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”。

那么问题出现了,道德和法律是不是一回事。他们的界限又在哪里。从高中时期的法律常识中我们得知,法律具备了强制性,但是道德不必如此。我们不会因为在自言自语时使用了文明用语而遭受拘役,我们只要能抵抗住自我的道德谴责就可以了。但是现在,道德被基本轮廓进了法律体系之中。

所以,法律的底线在哪里。宣传猪肉的好处是否侵犯了回族同胞。在视频里吐痰说脏话是不是违反了社会公德。如果是,那么又该如何责罚。

更何况规定还设置了一条,申请许可证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。这种明显的垄断设置又是为何而生。

联想起之前的胡紫薇事件,这其中难免不会无有所关联。就像之前人们上传了一张有向54致敬广告的报纸截图至flickr,直至今天flickr.com仍然不能在中国大陆区正常访问。厦门px事件后,地方政府也起草了言论控制的相关法规。这种种,可以归结出一条,这些法律的颁布不是为了顺应,而是一种制止。

不信任人民的政府,何必得到人民的信任。

现实,必然是现实所能塑造的现实。